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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解读
2022-09-05 点击数:7717 字体: 打印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经2021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0日,由许昆林省长签发第149号省政府令发布,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民生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正在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迈入法治化轨道。但由于《条例》出台已有10年时间,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操作性、实用性、科学性,提升实施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政府将《办法》列为202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

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这部《办法》,是我省第一部推动和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省级法规,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办法》的出台,是江苏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十分关心残疾人群众,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文明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重点,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积极参与,如期出台这一规章,以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群众的关心关爱,为江苏无障碍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办法》的出台是江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标志性意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之际,出台《办法》,彰显了江苏的文明进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展示江苏较高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我们迈向“强富美高”现代化新江苏的一级重要台阶。

《办法》的出台呼应了广大残疾群众的迫切渴求。省残联在收集残疾群众意见时发现,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呼声最高、反映最为集中和强烈。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向社会、融入社会必不可少的支持。一条通畅的盲道、一段平缓的坡道,一个读屏软件,一个规范的盲文手语,一个支持性工位,都可以给残疾人追求美好生活、实现自身发展带来巨大而积极的改变。制定出台《办法》,对解决好残疾人面临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发展环境,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推动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0条,主要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体制。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的变化,无障碍的服务对象已经从残疾人群体,逐步扩大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工作、生活上的便利。为使全社会广泛受益,《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扩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二是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建设。三是完善领导和管理机制。明确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在城市创建和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同时明晰了县级以上残工委职责以及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并进一步细化了残联在无障碍建设中的责任。

(二)保障无障碍设施有效供给。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办法》在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无障碍设施功能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基础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明确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将该要求逐步向乡村推进;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环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实现全流程监管;进一步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优化无障碍设施功能,对已经建成但不符合无障碍需求的基础建筑及设施,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二是加强交通出行的无障碍建设。明确城市主要道路以及通道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要求城镇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按照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减免停车费;《办法》还对公共交通运营和建设单位,在配置无障碍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上,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居家生活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明确政府应当完善社区无障碍服务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四是加强就业环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满足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政府对进行无障碍改造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五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并以列举的形式细化了管理责任,从制度上解决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了让社会成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弥补身体机能和所处环境等因素导致的差异,使人人都能平等、便利、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助力全社会包容性发展,《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保障社会成员平等、便利地获取信息。明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支持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要求政府在发布有关信息时提供语音和文字等便利服务;为丰富社会成员的文化需求,对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以及网站的设计等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并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各自领域加强信息无障碍的建设。二是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的交流无障碍。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对于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应当提供相应的无障碍交流服务并为其提供便利,在举办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供便于交流的服务等。三是促进社会成员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社会活动。规定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出行无障碍平台建设,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利用信息技术,通过无障碍地图、导航、远程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便于交流的电信服务,鼓励食品药品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

(四)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无障碍社会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服务意识,强化全方位无障碍服务保障,《办法》规定110、120等紧急呼叫系统以及政务服务热线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等功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和生活的需要;明确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对于需求较多的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重点服务领域,鼓励其制定和完善服务准则和规范;特别规定了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五)加强保障和监督。《办法》通过明确保障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要求,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能够落地落实。一是加强人才保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无障碍研究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要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专家库,为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汇报制度;加强残联等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调查;建立督导员制度,监督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使用,开展无障碍体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无障碍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落实检察建议。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强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全员参与的社会属性。无障碍环境建设既有硬件设施建设,也有软件服务建设,还有社会整体氛围营造。建设的主体既有政府及其部门,也有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还需要广大社会成员理念和意识的提升。因此,无障碍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需要方方面面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办法》秉持这一理念,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并明确提出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提供捐助或者开展志愿服务,倡导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广泛受益的根本原则。无障碍设施最初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进一步增强,无障碍环境越来越体现出服务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大功能和作用。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员,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人员,都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面对的庞大服务对象。《办法》尽可能地把这些对象都纳入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把他们的需求要素融入到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中去,包括强化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要求乡村建设与发展要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等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等,努力让有需求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广泛、平等、自主、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

三是突出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城乡建设的重要方面,与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息息相关,需要与各项事业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制定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无障碍服务准则和规范,引导服务单位配备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力求使无障碍理念贯穿于事业发展和建设推进中。

四是体现需求导向的服务理念。无障碍环境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服务特定需求群体,促进全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重要载体建设,必须注重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尊重他们的体验。《办法》创新性建立了无障碍体验制度,在政府机关以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和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听取改进意见。强调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场所要进行优先改造,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给予免费无障碍改造。对用人单位实施工作场所、就业设施无障碍改造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统筹推进出行无障碍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无障碍地图、无障碍导航、远程无障碍服务等方式,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五、关于《办法》的施行落实

一是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这方面,苏州市已经做出了示范,在去年9月印发了《苏州市建设无障碍环境友好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十三五”期间,我省5个地方获得国家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村镇荣誉,另有7个地方通过了国家无障碍环境达标市县村镇验收。《办法》明确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三是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在方便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公共交通运营和建设单位应该按规定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满足残疾人无障碍需求;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要配合无障碍改造工作。《办法》还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支持出租车运营单位配置无障碍出租车辆;鼓励支持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